人員安全管理
員工違反營業秘密法:人資部門的必要管理作為
台灣最大手機業者於日前爆發高層主管外洩公司機敏資料一案,檢調因認定嫌疑人等違反營業秘密法等罪經聲押獲准,再次凸顯企業自我保護機制的重要。營業秘密法是企業自我保護無形資產的重要法律,今年修法後,對侵害營業秘密者之刑度除提高至10年外,並得併科5,000萬元罰金,也引起企業管理階層的注意。企業人資部門面對營業秘密保護課題,除了要求員工簽署保密規範外,更應將法律遵循的標準納入管理面,協助企業建置起一套嚴謹且符合營業秘密法要件的程序與制度。
人資部門該如何面對營業秘密保護?
中華數位科技企業資料保護研究小組建議應做好下列基礎作業:
- 新進員工應切結『無侵害前雇主的智慧財產』保證書,並妥善查核
- 應設計符合法院實務審理標準的『競業禁止合約』,以強化員工管理
- 離職查核程序中,應包括『要求員工刪除所有公司機敏資料』
新修正的營業秘密法,新增企業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公司業務而違犯營業秘密法時,企業應併同處罰之規定,因此企業的資安政策需明確宣示『禁用非授權智慧財產』且定期查核,以避免員工誤蹈法網而危害公司。
一般公司常見的員工管理問題是『競業禁止合約』內容顯不符合法律實務見解,導致員工離職後根本無須遵守,並以進入競爭對手企業做為職場跳板。
競業禁止合約法律實務上,建議應考量以下三點:
- 競業禁止合約的簽署人的確有簽署的必要性(如是公司重要幹部或技術核心團隊)
- 競業禁止的限制工作性質、期間應依照不同職務特性量身打造;
- 企業最好可以編列人事預算來支持『簽署競業禁止合約』的補償金。
本次修法已將刪除機敏資料的義務列入刑事責任,科與惡意、異常保留公司資料的離職員工高達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責任,然而,離職的程序中若未能落實營業秘密法的要求,即有可能於未來的訴訟中,因為無法滿足法律要件,使惡意的員工全身而退。 所以人資人員務必將『機敏資料的提交與刪除』列入離職程序,以符合法律的管理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