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保護

保護企業資料範圍最廣最嚴格、生命週期最完善

專家觀點

專業律師

營業秘密與專利保護並重 全盤考量以謀求最大保護效果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蕭家捷律師

企業機密資訊的不同保護手段

據說,可口可樂的發明人為了避免珍貴的配方在專利權到期後失去保護,因此刻意不申請專利,而改將配方鎖在銀行的保險庫內,使得配方至一百餘年後的今天仍受到營業秘密相關法規的保護。專利與營業秘密保護的不同之一即在於,專利權人藉由清楚明白的公開自己的技術細節,換取一定期間內受保護的機會;營業秘密則無須公開任何秘密內容,且理論上可以永久受到法律保護(但仍可能隨著產業技術的發展、保密措施的不周全等,逐漸喪失其受保護要件而不受營業秘密法保護),但卻無法禁止他人自行發展相同的技術,兩者互有長短,比如,許多產業或產品雖然製程、配方、實施方法、檢驗流程可以利用專利保護,但是一旦公開技術方法後,後進者容易以迴避手段模仿、複製以提升技術能量,導致專利的保護效果大打折扣,甚至可能成為提供競爭者學習的養分,但是走營業秘密路線又無法防止競爭對手發展或以還原工程取得獲得相同技術資訊,因此,如何針對技術的特性,思考適當的智慧結晶的保護手段,需要企業事前的審慎考量。

營業秘密的特殊要件

理論上,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較專利來得更廣,不論是技術資訊、生產流程、管理訣竅、人事資料、客戶資訊……均可在受保護之列,然而,固然營業秘密的保護範圍廣泛,且理論上的保護期間又長達永久,但並非只要學習可口可樂將資料鎖進保險箱,就保證能使這些資料受到營業秘密法的保護。依我國法規定,任何資訊在同時具備並非市場上競爭對手所週知、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及受到合理保護等三項要件,才有成為營業秘密的資格,而一項資訊是否為競爭對手所週知,或是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其實隨著市場的發展、技術的變遷,曾經獨家而非常具有價值的資訊,都很可能在未來,甚至是不久的將來就變得不特別且不值錢,現實上能如同可口可樂的配方歷久不衰的秘密恐怕不多,且此種過時的機密資訊將不再具有營業秘密的資格(當年如將之申請為專利,或許現在還能夠當作交易或防身的武器),因此當企業選擇不將資訊保密而不申請專利時,無論是在實際保護資訊不外洩,或使得這些資訊在法律上具備受保護的資格,合理的保護措施都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

最低的營業秘密保護要求 

至於何種保護措施才稱得上合理,在最高法院的想法中,就是擁有營業秘密之人,依照自己的人力、財力,依社會通常所可能的方法或技術,將不被公眾知悉的情報資訊,依業務需要分類、分級而由擁有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而言,比如設置機敏資料管理辦法,而區分限閱、機密、極機密等級檔案類別的不同保護與審核流程,以符合法院見解。最高法院的見解基本上受全國各級法院的尊重,因此可以將最高法院的前述見解當作營業秘密保護的基本要件,而針對不同的資訊種類,在不同的法院中也曾經出現過將門禁管制、增加檔案解密難度等條件作為合理保護手段的情形。

第三方技術輸出時的保密要求建議 

企業管理實務上,核心Know-How含量甚高的工廠配線圖、設備圖面、製程及規格、實施方法等,常常因為不同需求而輸出配合廠商,此時除了以一般的保密合約約定保密義務外,亦可考慮將『限期銷毀』、『傳輸過程的資料加密與認證』、『銷毀方式限制』、『要求進行專案的風險評鑑與改善』等等具體保密作法一併納入合約中,以有效保護機密的常態輸出。

其他的營業秘密保護手段

相較於營業秘密或專利,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條件最低、現實上最有可能成就也達到嚇阻效果的,或許非著作權法莫屬,著作權法保護一切人類思考結晶的成果,不論存在於紙上或電腦檔案,僅須任何人未經授權複製甚至上傳檔案都有可能侵害他人著作權,而需承擔後續民刑事責任,固然著作權法的處罰相較於營業秘密法來得輕微許多,或許不足以抵擋來自競爭對手刻意、有組織的侵略行為,但應已足以警惕一般人勿蹈法網,而具有最起碼的成效,或至少能在營業秘密法與專利法都無法處理時,作為最後一道主張權利的防線。

綜而言之,企業研發部門應與法務及智財人員保持密切的互動,依所屬產業屬性與技術特性決定企業適合的營業秘密保護制度,透過系統化的程序來落實機密保護,審慎評估專利申請策略、避免不當的技術資訊揭露,以及具體的在保密合約中約定各種防制秘密外洩的資安或實體規範,以達到盡力維護企業競爭能力的目的。